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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國立東華大學校務基金募款委員會設置要點】

國立東華大學校務基金募款委員會設置要點

104年1月14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

107年12月19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111年4月13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一、 國立東華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積極籌措校務基金 、鼓勵校友及社會各界對本校之捐贈 ,以落實大學自主、提升校務運作績效、促進校務發展,特設置 「  校務基金募款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
二、 本校校務基金募款之主辦單位為秘書室,負責聯繫、協調、支援及辦 理捐募業務。執行單位為各一級單位、各系所。

三、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:

(一)募款方式之規劃事項。

(二)募款獎勵之擬決議事項。

(三)募款之推動與執行事項。

(四)校務基金管理之配合事項。

(五)其他有關校務基金之募款事項。

四、本委員會由校長 、 副校長 、 教務長 、 學生事 務長 、 總務長 、研究發展處處長 、 國際事務處處長 、主任秘書 、各學院院長 、主計室主任 , 以及校友總會理事長(或其推薦之主要工作人員)組成之,校長為主任委員。委員之任期,以其本職任期為準。

五 、本委員會得設募款小組 , 策劃推動本委員會議決事項 , 小組人員若干人由校長指定 , 副校 長

為召集人。

六、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為原則,必要時得另召開臨時會,檢討得失並議決有關事宜。

七 、本校校務基金之募款人(單位),不以本 委員會委員為限 。各一 級單位 、各系所亦得就其發展之需要或為本校整體經營廣為募款,其方式與金額均由各募款單位自行決定。

八、本校各單位人員年度內募款績效優良者,由本委員會提報經主任委員核定給予獎勵金或 敘獎。校外人士協助募款工作績效優良者,由本委員會提報經主任委員核定頒贈感謝狀。

九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 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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